中華民國桌球協會104年1月1日桌球規則修改辦法 :請下載
中華民國桌球協會104年1月1日桌球規則修改部份如下:
2.6 發球(THE SERVICE)
2.6.3 當球從拋軌之最高點下降,該發球員應予擊球,使球先觸及己方的檯
區,然後直接觸及對方的檯區;雙打時球應先觸及發球方的右半區,
再觸及接發球方的右半區。
2.7 回擊(THE RETURN)
2.7.1 對方發球或回擊後,本方球員應予擊球使球直接觸及對方檯區或
觸及球網組合後,再觸及對方檯區。
2.8 比賽順序(THE ORDER OF PLAY)
2.8.3 當二位球員中只要一位為身體障礙乘坐輪椅進行雙打賽時,先由發球
員發球,繼由接發球員回擊,此後障礙配對的任一球員均可回擊。但
球員輪椅之任何部份以及配對之站立球員的腳均不得逾越球檯中心
線的延長線。如有逾越裁判員應判一分給對方。
2.9 重發球(A LET)
2.9.1.1 發球時球觸及球網組合的有效球;或發球時球觸及球網組合後被接發
球員或其同伴阻擋;
2.10 一分(A POINT)
2.10.1.5 當球被對方回擊後,如果球穿過球網、或球網與網柱之間、或球網與
球檯面之間;
2.10.1.9 對方或其任何穿帶物晃動比賽檯面;
3.2 器材和比賽條件(EQUIPMENT AND PLAYING CONDITIONS)
3.2.1.1 比賽器材應經代表理事會之器材委員會認可或核准;執行委會可隨
時終止已通過的認可或核准,隨後理事會可撤除該認可或核准。
3.2.1.3 用以擊球的拍面覆蓋物應是國際桌總現行核可的,黏貼時在最靠近
握柄處需使ITTF的標誌與編號(如果有)還有供應商及品名清晰可見。
3.2.5 廣告(Advertisements and Markings)
3.2.5.1.1 賽區內或附近不應有煙草類,酒類飲料,有害健康之藥品或非法產
品的廣告,其標誌不得對種族,外籍人士、性別、宗教、身體
障礙者有歧視,或具其他形式之負面意涵的廣告。
3.2.5.3.2 在圍布上的LED廣告不應太明亮而干擾球員的比賽,且當球在比賽中
不可變換。
3.2.5.3.3 LED的廣告在未經國際桌總認可前不得使用。
3.4.2 裝備(Equipment)
3.4.2.1.1 儘可能讓球員進入比賽場地前選擇一個或數個球,該場比賽應使用
球員所選擇的球。
3.4.2.1.2 如球員於進入比賽場地前未選球或者球員間不同意彼此所選的比賽
用球,則由裁判員從比賽用球中隨機選用。
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桌球規則104年1月1日修正要點:
2.10.1.5 新增條文,並修改本條文之後所有條文之編號
3.2.1.1 修訂部分條文
3.2.1.3 修訂部分條文
3.2.5.1.1 新增條文
3.2.5.3.2 新增條文
3.2.5.3.3 新增條文
3.3.3.5.2 刪除越網或繞網
3.4.2.1.1 修訂部分條文
3.4.2.1.2 修訂部分條文
附錄二 依ITTF 2014 二月第15版之競賽職員手冊修正第4、10、17、23部
分條文。
附錄三 新增